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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学院

旁听庭审涨知识,以案释法促法治

作者:唐云雷 2023-05-14
阅读:195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尊重创新,保护创新”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慈溪市人民法院于4月25日下午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为了加强宣传普及力度,进一步提升同学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我院经法学院法律系老师于当日组织同学观摩慈溪法院对该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活动。

在经法学院法律系主任裴崇毅老师的带领下,同学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走进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一次感受现场庭审。此次庭审,由慈溪法院院长童立松、慈溪检察院检察长王焰明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庭审现场,在一百多人的旁听席,同学们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庄严与神圣的。那种庄重、严肃告诉我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这种氛围的熏染,也让每位同学都认真地投入这次旁听观摩的学习,对庭审的具体程序有了更加清晰深刻的了解与认识。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案件正式开始审理。在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依次入庭,最后是被告人孙某、陈某、赖某入庭。首先,审判长宣布了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而后,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后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孙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标有权利人所注册的商标的电池产品。慈溪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侵权电池超过16万节,价值超过人民币27万元。而在得知经营场所被查的消息后,孙某又伪造电芯,即电池原材料的送货单,指使陈某作为电芯收货方和假冒商标的电池生产者,顶替自己接受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的处理。同时,为了让查处机关确信陈某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人,孙某又指使赖某作为电芯送货方,持伪造送货单指证是陈某购买了电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赖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均构成包庇罪。

在休庭期间,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交流,分享着各自对此次旁听的感受和心得。

整个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最后,根据三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累犯情况,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盒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此次旁听观摩,同学们受益匪浅。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一个巨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让同学们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不仅很好地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内容,更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同学们不仅在程序上有了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在实体上同样有一个崭新的认识。此次审判的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三个罪行。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同学们能深刻感受到将学过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对于法条的理解并不仅仅在于对它能够熟练地表述,这只是一个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案例面前要如何去运用,使其对本案件有利。而有时候只靠法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结合在各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最重要的是本案件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了解。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商标不仅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更深层次的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的创新,我们要对其进行保护和尊重,要看重的不是商标本身,而是应该学习商标权人的创新精神。



现场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法官们以案释法,提高了同学们的法治意识,对于科普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同学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同学们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全面提高产权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