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6日电 “做了错事就要承担责任,我不渴求太多,只希望学校能以教育的目的出发,将我的‘记过’处分降到‘严重警告’处分。”昨日,在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公开评议会上,两个前不久因打架而被学院处以“记过”处分的同学提出了申诉。而作为管理学生机构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则坐在了“被告”席上。11位申诉委员时而认真记录,时而提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评议效仿《行政诉讼法》的程序。
引子:学生受处分可申诉
今年4月份,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成立,并制定了《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在省内开了先河,当初校方制订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学校在处分学生时,避免因过于武断而给学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月29日,由13人组成的申诉委员会正式成立,由教师和学生会代表组成。确定的基本流程是,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书后,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按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听取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表说明,而申诉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有效。
事件:两同学打架被记过
记者在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的处分决定上看到:4月4日下午7-8节课前,03理科班小项与03社体班小戚在机房发生了口角,双方互相推了几下,但在旁人的劝阻下,双方都回到了自己的位置。
4月8日上午1-2节课后,小项与小戚碰面后约好到校门口解决上次争端。随后小项叫了体育学院6名同学,小戚也叫了同班同学。
碰面后,小戚坚持要小项就4日的事情道歉,项不肯,双方随后开始动手,此过程中小项的眼镜被打落在地。当时场面较为混乱,由于学院一名老师路过,及时阻止了事态发展。
学工办认为,虽然没有造成伤害,但在学院里造成了较坏影响。因此,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两位同学记过处分。
学生:学院的处分过重
在昨天的评议会上,小项和小戚分别就自己的处分提出了申诉。小项说,当他拿到学校的处分书时,感觉结果重了点,“当时,我们并没有打架,而且我们到校外去谈的目的是调解矛盾,不是去动手,学校的处分过重了!”
评议会上,两位申诉人分别针对申诉意见、事件真相做了进一步阐述,而且还回答了申诉委员们的问题,“我查阅了学校的学生条例后,认为学院对我的处分过重了,根据事实和事后的态度,我认为自己符合从轻处分的条件。在收到处分结果后,我写了一份申诉书,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申诉要求。”小项说。
学工办:处分适当不过重
在昨天的评议会上,学工办的胡铭老师认为, 虽然双方当事人事后在班主任的教育下主动和解,但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事实尚有隐瞒,在一些细节上还有不实的情况。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多次调查谈话中,双方仍未对事实作出一致的陈述。 两位同学当时在对这件事上还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以及对此事件将会导致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从轻处分的条件不适用本事件。
“虽然未造成较重的伤害,但依据伤害后果及本事件的性质来讲,双方均叫了几个与此事无关的同学,造成的事件后果及影响较差,如未及时制止,就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此事件情节较为严重。”胡铭老师说,“为教育学生本人,加强学生违纪处理的严肃性,根据条例给予两人的违纪处理属于适当,未存在过重情况。”
评议团:严重警告就能达到教育目的
申诉委经过四五个小时的听证、提问,最后做出了一些结论,“但这个还不能作为最终的结果。”申诉委一致认为,在认定上,学工办适用的条款是正确的,从事情的情节上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就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这样比较合适;原本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是基于这个事件本身对学校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考虑的;学院一贯坚持“怀虚涵育、修己立人”的院训,希望“修己立人”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不仅能贯彻在教学上,而且应该贯彻在学生工作上;最终的裁决结果,有待院长办公会议上决定。
■场外音
●体现学生维权意识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院长王文斌:以往,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较多的是主观、同情,而没有从法律条例出发。而这次申诉评议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体现了学生的维权意识,在省内也应该算是领先,同时,制度对管理者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学生工作应该更细
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工办主任胡铭:该条例的制订看上去让我们的工作加重了许多,但实际上对我们而言也是一种触动,它能让我们做学生工作的老师在对学生处分时,考虑、调查得更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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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浙江首例!宁波大学一学生“告”学校处分过重
学校设申诉委员会受理,评议效仿法定程序
作者:王兴国 丁晓虹
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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